山东省国税局“十个不允许”规定
不允许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
不允许跑官要官;
不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
的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不允许参与赌博;
不允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不允许违规参与税务代理;
不允许借节假日、领导干部职务升迁等时机用公款请客送礼;
不允许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不允许借培训、考察之机游山玩水、用公款旅游;
不允许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税 务 人 员 十 五 不 准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
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
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谁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
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
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
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
款支付的营业性餐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
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应恪守的“四条高压线”
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能收
金银珠宝等贵重礼品不能收
房屋、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不能收
与行使“两权”事项有关的礼品、礼金一分也不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