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山东省国税局“十个不允许”规定

不允许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

不允许跑官要官;

不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

的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不允许参与赌博;

不允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不允许违规参与税务代理;

不允许借节假日、领导干部职务升迁等时机用公款请客送礼;

不允许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不允许借培训、考察之机游山玩水、用公款旅游;

不允许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税 务 人 员 十 五 不 准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

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

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谁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

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

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

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

款支付的营业性餐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

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应恪守的“四条高压线”

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能收

金银珠宝等贵重礼品不能收

房屋、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不能收

与行使“两权”事项有关的礼品、礼金一分也不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