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课 新时期党必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们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当前,必须结合党所面临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党所肩负的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使命。重申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是极其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十四大修改并通过的党章,也突出地强调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指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更要求我们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而决不能削弱和放弃民主集中制。”因此,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新要求,自觉地维护和贯彻民主集中制,以保证党的事业顺利进行。

 实行民主集中制是由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党的十五大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按照党章的规定,我们党要始终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忠实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担负起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伟大历史使命,就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把自己建设成为无产阶级先进的有严密组织的严格纪律的统一整体户因此,十五大党章总纲部分,把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放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明确和规定。

第一节 民主集中制的提出和发展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提出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贡献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和领导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的活动中,就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即主张把党内生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同时又必须绝对保持统一的纪律。正如列宁后来指出的那样,“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恩格斯绝对不像资产阶级思想家和包括无政府主义者在内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家那样,从官僚主义的意义上去了解民主集中制。在恩格斯看来,集中制丝毫不排斥广泛的地方自治,只要‘公社’和省自愿坚持国家的统一,这种地方自治就一定可以消除任何官僚主义和任何‘命令主义’。”(《列宁全集》第1版第25卷第 433?34页)列宁在创建和领导布尔什维克党的伟大实践中,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思想和原则,在1905年12月布尔什维克塔墨尔福斯代表会议上,首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又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进党章。1920年7月,《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从而把这一原则推广到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建设中,成为各国共产党普遍遵循的组织原则。

二、我们党坚持民主集中制经历的曲折过程和经验教训

中国共产党从建立时起就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活动。但是,我们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历了曲折复杂的过程,同时也总结了许多经验教训。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党的创建到遵义会议之前。在这一阶段的前期,我们党还是重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党在创建初期,当时提交中共一大讨论的党纲就明确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权制”。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宣布,“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1927年6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章。但党当时毕竟处在幼年阶段,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党内民主发扬得不够,特别是陈独秀在党内实行家长制领导,使革命遭受严重失败。以后以王明为代表的三次“左”倾错误也同样把集中制推向极端,压制党内民主,搞“一言堂”,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又使革命遭到很大挫折。

第二阶段,从1935年五月遵义会议到1957年上半年。遵义会议结束了“左”倾错误对党内的统治,我们党开始建立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也进一步建立健全起来,并且逐步形成了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包括周恩来、朱德等同志的坚强的领导集体,党内民主集中制有了很大发展。这以后,党内虽然也曾出现分散主义、山头主义倾向,但中央采取了很多措施,特别是 1948年中央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以及中央九月会议作出《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有效地克服了分散主义倾向,使民主集中制又有发展。一直到1957年上半年,由于党较好地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党的正确领导和党的事业的迅速发展,党领导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第三阶段,从1957年下半年到1978年“文化大革命”结束。这一阶段,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可惜好的传统没有能坚持下来,形成严格完善的制度,以致认1958年批评反冒进、1959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组织之上的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终于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损失。

    第四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现在。这个阶段,我们党充分吸取了历史的经验教训,对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做了大量工作,不仅在原则的规定上更为全面准确,例如十五大《报告》和新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概括,就更加准确,而且在制度建设上也取得很大进展,因而党内的民主空气一年比一年浓厚,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一年比一年加强,有力地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落实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十五大报告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并强调“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薄一波同志根据邓小平同志的看法和江泽民总书记的有关讲话精神,认真总结了我们党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方面的经验教训。

    一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不好,是同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是否正确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同党对革命和建设的规律性的认识即党的成熟程度成正比的。

    二是民全集中制执行得好不好,同党内民主生活是否正常关系极大。什么时候,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党的领导人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愿意听取不同的声音,广大党员和下级党组织敢于说真话,敢于发表意见,党就充满生机与活力。因此,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记住毛主席的至理名言: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记住邓小平同志的至理名言: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三是加强纪律性和维护中央的权威,是坚持和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必然要求。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宗派主义、分散主义的错误,这些错误都是涣散党的纪律,损害中央的权威和党的统一领导,破坏民主集中制的。如果不警惕不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或者发生了而不注意及时制止和纠正,让不请示不报告、各行其是、自成局面、自成体系等无组织无纪律的分散主义现象泛滥开来,不但集体的智慧集中不起来,中央的正确决策贯彻落实不了,而且党内民主生活也要受到破坏;不但党的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了,而且党的团结统一就有陷入分裂的危险,党的事业就会失败。

四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力戒骄傲,这不但是领导者在领导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保持党的团结和保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条件。在延安时,毛主席多次指出:“我党历史上曾经有过几次表现了大的骄傲,都是吃了亏的。”“全党同志对于这几次骄傲,几次错误,都要引为鉴戒。近日我们印了郭沫若论李自成的文章,也是叫同志们引为鉴戒,不要重犯胜利时骄傲的错误。”(《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三卷第947-948页)全国解放前夕,毛主席又谆谆告诫全党:“分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四卷第1438?439页)保持了这种作风,民主集中制就能得以正确贯彻,而一旦背离了这种作风,即使是毛主席这样的伟大人物,也要犯错误。

五是民主集中制必须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鉴于以往的历史教训,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页)

三、邓小平同志对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新发展

邓小平同志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十分重视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指出:“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真正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4页)当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时,邓小平同志又及时指出:“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不能搞‘你有政策我有对策’,不能搞违背中央政策的‘对策’”,“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说话能够算数。”(《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77、278页)当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时,邓小平同志又深刻地指出:“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进入第三代的领导集体也必须有一个核心,这一点所有在座的同志都要以高度的自觉性来理解和处理。要有意识地维护一个核心,也就是现在大家同意的江泽民同志。开宗明义,就是新的常委会从开始工作的第一天起,就要注意树立和维护这个集体和这个集体中的核心。”(《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10页)

邓小平同志新时期加强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我们应当着重领会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发扬民主,使党内民主制度化法规化。其次,必须加强纪律性和维护中央的权威。再次,必须使民主集中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十五大报告以邓小平同志新时期党的建设理论为指导,系统总结了党的三代领导集体,特别是近十几年来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新的任务,是我们党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认真地贯彻落实。

第二节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

中国共产党不是党员的简单相加,而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也是党的根本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它是全党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

一、党必须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组织制度

大家知道,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也就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为什么说它是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所谓根本制度,是相对于其他具体的制度、原则来说的,根本制度制约、规范其他具体原则制度,而具体的原则制度都是根本制度的展开和体现。党内各项制度,包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工作制度、生活制度,都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组织、领导、工作、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具体运用和法规体现。党的领导制度,即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颌导活动中的运用和具体化;党的工作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职能部门运行机制中的运用和具体化;党的生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生活、党内关系的运用和具体化。可见,党的各项制度、原则的基础和核心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要有力量,除了思想上、政治上的统一以外,还要有严密的组织。它必须建立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建立各组织间严格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工作制度,从而保证党的组织协调一致的活动和对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而党的这些组织和制度都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第二,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党内关系的。党的组织一经建立,形成了一种多层次的结构。它有中央组织,有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还有广大党员群众。民主集中制是正确处理和协调党员个人与党组织的关系、少数与多数的关系、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三,民主集中制是把党的高度组织性和统一性同发挥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的制度。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内生活中的运用。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同党的群众路线统一起来,并把它运用于党的全部活动之中。刘少奇同志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59页)实行民主和集中的过程,也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从认识论上说,也就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党的智慧和经验,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十四大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包括六项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上述规定,是正确处理党内各方面关系的准则。

三、“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的根本保证民主集中制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准则,它的基本精神贯穿于其他五项基本原则之中。因此,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明确这“四个服从”的规定,严格按照“四个服从”去做。

1.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每一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整体。如果党员可以随意脱离党的组织,对党组织的决定不负执行的义务,那就不成其为一个党员,而党组织也就成为一盘散沙,就不能成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就没有战斗力。从根本上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正确和比较正确的。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这时,党员个人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是为了维护党组织的集中统一,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2.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各人掌握的情况、站的角度等不同,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承认和坚决执行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党组织要认真对待少数人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作出决定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看法,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把双方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3.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我们党的组织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各级组织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贯彻执行,必须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如果上级的指示、决定不适合当地的情况,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说明情况,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4.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结合起来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权威。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地团结在中央的周围,同中央在思想上、组织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反映情况,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或意见。

第三节 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

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它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发生失误也能得到有效的纠正。”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优势。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我们做某一项决定,可以立即实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 257页)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事情一经决定,就能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比如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经济特区就是这样,很快就搞起来了。“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40页)因此,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仍然要充分认识民主集中制的优越性,努力保持这种优越性。

一、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制度

我们说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制度,首先是因为它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组织和领导工作中的创造性运用和体现。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要经历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到再实践再认识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把这一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和方法,推广到社会历史领域,就形成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根本工作方法。从本质上讲,从实践中来和从群众中来是一致的。而把认识论上的从实践中来和群众路线上的从群众中来推广到党内生活,就是民主。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而集中,就是要把来自实践、来自群众的各种意见、建议集中起来,形成科学决策,再到实践中去实施并接受检验,变成群众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伟大实践。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过程的有机统一。说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制度,还因为它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为此,我们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实践第一的观点,人民群众利益第一的观点。正确的认识来源于群众的实践,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有着无穷无尽的创造力。只有善于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群众的经验,集中群众的智慧,才能制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够为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而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毛泽东同志说过:“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我们领导机关,就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这一方面来说,只是一个加工工厂。”(《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819页)当然,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一定都是正确的、成熟的,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恰恰不是群众意见的简单堆积,而是有着整理、分析,有一番去粗取精的加工制作功夫,这正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又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民主集中制讲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而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讲集中不是个人说了算,搞“一言堂”,而是在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民主集中制就是这种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辩证统一。

二、民主集中制是合理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合理的制度,主要是指它公正、有道理。民主集中制正确地规范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领导与群众,权力与监督等关系,而且规定凡属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都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防止和反对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这也就是说,要按照多数人的利益、智慧和愿望来决定问题,作出决策,这就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即人民当家作主的事实,因而它具有合理性。

三、民主集中制是有效率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有效率的制度,是指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不允许争吵不休,扯皮不止,议而不决,没完没了,而是议而有决,有利于克服个人说了算的“一言堂”现象的发生,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从而避免重大决策的失误,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党组织一经集体作出决策,就必须坚决执行,由党组织成员按分工抓好贯彻落实,不允许各行其是或打折扣、讲价钱。因而它具有简洁、便利、效率高的特点。

第四节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最重要的政治纪律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党,肩负着这样繁重艰巨的历史任务,如果没有铁的纪律,政治上涣散是十分危险的。”从当前来说,遵守党的纪律,最根本的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根本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和政治纪律。按照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其主要内容,包括前边提到的“四个服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一般由选举产生、党的基本领导体制和中央与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权力、上下级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党的各级组织的基本领导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与党组织和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六项基本原则。这些规定,高度概括了党内民主和党内集中的内容以及两者间的辩证关系,正确地体现了党员和党组织、少数和多数、下级和上级、全党和中央的关系,深到反映了党内生活的根本规律,为健全党内生活、处理党内关系、规范党的一切活动、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提供了科学完备的行为准则。

实践证明,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才能把党的高度的组织性、统一性同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起来;才能使全体党员、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全部工作有统一的组织领导,有统一的行动,使党成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进行解放斗争的坚强的领导核心;也才能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起来,组成浩浩荡荡的革命和建设大军,进行卓有成效的斗争,确保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曾经说,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永远不能丢。我们广大共产党员应怎样自觉地用民主集中制规范自己的言行?最重要的是,必须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

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要求党员始终把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个人的意志和行动,必须自觉地服从党组织的需要,在行动上坚决维护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

首先,必须摆正个人在组织中的位置。对于一名党员来说,个人和组织的关系,是个人服从组织的关系,个人的意志和行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需要和安排。正像通常说的那样:是党的人,听党的话。个人服从组织,不仅是对党的纪律的服从,而且是对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服从,是共产党员自愿向党组织承担的政治责任。因此,共产党员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地置身于党组织之内,而不能游离党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组织之上。这就需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党规党纪。坚强的组织纪律观念离不开良好的组织纪律修养,而加强组织纪律修养的重要途径,在于学习和掌握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的基本知识,并以此规范自己的言行。作为一二名党员,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时,都必须把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实质上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问题。许多优秀党员所以能在各种情况下都严守党的纪律,从根本上讲,就是他们具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始终置于首位的政治觉悟;而少数党员违犯政治纪律,问题也大多是在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上出现错位。事实证明,一事当前,总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来权衡利弊得失,抱着狭隘的自私自利之心的人,就不可能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要防止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的侵蚀,不能见利忘义,逐利违纪,贪利枉法。

其次,要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决定。“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2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共产党员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自觉服从组织的最集中、最本质的表现。因此,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政策和决定时,必须言行一致,说到做到。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曲解,不变通,不梗阻,不迟疑,不讲价,带头贯彻落实。在执行党的决议时,要坚决认真,扎扎实实,不计较个人的利害得失,更不能凭个人的好恶有所取舍。当个人有不同意见时,要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组织没有改变决议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延缓、消极抵制决议的贯彻执行;百折不挠,坚韧不拔。在任何情况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指示,都要坚决贯彻执行,不能见异思迁,降低标准和要求。尤其是党员干部,更要身体力行,不仅自己要模范带头,而且要宣传、组织、领导党员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决议,使之变为广大党员群众的自觉行动,保证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行使好党员的民主权利

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党不集中不行,如果没有中央的和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这个党就没有战斗力。这种集中,如果没有高度的民主作基础,集中也是假的。全党提倡民主、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能真正把全党的意志集中起来,真正做到万众一心。”(《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47页)鉴于此,在处理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两种倾向:一是由于民主不够所导致的个人专断;二是由于集中不够所导致的极端民主化。这就要求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十四大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民主权利,特别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中央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党章规定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这些民主权利。从一些单位组织生活情况看,有些党员对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重视,参与管理党内事务不积极,还有的不会正确行使权利甚至滥用权利。其实,党员具有高度的民主意识,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是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度的组织纪律性的表现,是热爱党、忠于党的可贵行动。一个党员能否自觉认真地履行党员义务,是个组织纪律性问题,是否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同样是个组织纪律性问题。那么,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1)要把立足点搞端正。一定要从党的事业出发,决不允许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自觉地把行使民主权利的立足点放在维护党的利益、坚持党性原则和遵守党的纪律上。(2)行使民主权利,要严格按照党内生活的正常渠道,遵循有关组织程序进行。党员对党组织,对党的干部,对同志提出建议、批评,发表自己的意见,揭发、检举、申诉、控告问题,都要通过正常渠道来进行,即在党组织的会议上,或向上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决不允许采取不负责任的自由主义的态度,更不允许拉帮结伙,搞小团体、小帮派、摘乡土观念。(3)要防止分散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必须着重地指出,党是一个战斗的组织,没有集中统一的指挥,是不可能取得任何战斗胜利的,一切发展党内民主的措施都不是为了削弱党的必需的集中,而是为了给它以强大的生气勃勃的基础,这是我们大家都充分明了的。”(《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33?34页)清楚了这个道理,每个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襟怀坦白,积极发表个人的见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但是,党组织一经作出决定,就对每个党员的言行具有约束性,不管是否同个人的意愿相符合,在行动上都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决不允许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各取所需的度。

三、正确处理自由与纪律的关系,自觉遵守和服从党的纪律

在党内,党员享有充分的自由,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讨论党内事务,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样干就怎样干。党内的自由是以遵守党的纪律为基本前提条件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特别要自觉增强全党服从中央和顾大局的组织纪律观念。

必须坚持全党各级组织、全体党员服从党中央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四个服从”的原则,而“这几条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全党服从中央”。“只有全党严格服从中央,党才能够领导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为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任务而战斗。任何人如果严重破坏这一条,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必须对他严格执行纪律处分,因为这是党的最高利益所在,也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如果人人自行其是,不在行动上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党就要涣散,就不可能统一,不可能有战斗力”,“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271?72页)党中央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代表着全党的整体意志,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对此,我们每一个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有更高的自觉性,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坚决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用组织上的高度集中统一、行动上的步调一致,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

    必须要顾全大局。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党的领导有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之中,因此,顾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就显得特别重要。邓小平同志因此强调:“要提倡顾全大局。有些事从局部看可行,从大局看不可行。有些事从局部看不可行,从大局看可行。归根到底要顾全大局。”(《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82页)也有少数同志在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关系上,考虑局部多,考虑全局少。有的以寻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的结合点为借口,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党员干部,以“果断决策”为理由,违反组级原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有的党员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只讲自由,不讲纪律,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约束。这些显然有体于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应当坚决纠正。在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矛盾时,只有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处理,才能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顾全大局,保证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做到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自觉牺牲个人和局部利益,维护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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